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6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洲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洲酒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日,双方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并确认工程总造价288万元。远洲酒店和力辉公司的对账时间系在案件诉讼过程之中,远洲酒店并不存在拖欠货款的主观故意,反而在诉讼过程多次表达调解意愿,并一再承诺会支付货款,但力辉公司拒绝调解,亦未履行必要质检期后检修义务。该逾期支付系因双方诉讼尚未解决造成,即使认定远洲酒店违约,该违约情况轻微,也应酌情减少违约金。此外,即便法院最终判决远洲酒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该部分逾期的损失应当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予以酌情调整,而不应机械套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何况该条款本身就有约定不明之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力辉公司未作答辩。
力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远洲酒店支付工程款793,752元;二、判令远洲酒店返还保证金5万元;三、判令远洲酒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8,125.60元。一审审理中,力辉公司变更诉请为:一、判令远洲酒店支付工程款522,971元;二、判令远洲酒店支付违约金156,891.30元(522,971元*30%)。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2月16日,力辉公司、远洲酒店签订YZ-SH-CJ-167号《上海远洲酒店防火门买卖合同》,约定力辉公司向远洲酒店供应防火门一批,详见清单;金额计2,727,462元,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质保期为货物验收正式投入运行后24个月;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7天内,远洲酒店支付总价款的30%,完成工程量的50%时再付合同总价的40%,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0%,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结算总价的95%,余5%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天内付清;违约责任(第8.3条)为远洲酒店不能根据合同按时付款,应向力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30%,逾期付款超过10天,力辉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远洲酒店应向力辉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但当远洲酒店向力辉公司支付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后,力辉公司不得再向远洲酒店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的3月3日和4月18日,力辉公司、远洲酒店分别签订YZ-SH-CJ-224号、YZ-SH-CJ-257号《上海远洲酒店后场钢质门买卖合同》各一份,合同价款分别为32万元、172,685元,均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付款方式均为合同签订后远洲酒店支付总价款的30%,货到现场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余5%的质保金,满二年后30天内付清;质保期和违约责任同167号防火门买卖合同。2018年3月29日,双方签订YZ-SH-CJ-366号《上海远洲酒店防火门及防火卷帘门买卖合同增补协议一》,约定合同价款计99,449.50元,按实际到货数量结算,其余条款按照167号防火门买卖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力辉公司交付、安装了各类门,期间,还产生门洞整改人工费、拆装费、门框料费用等费用。
2018年5月15日,远洲酒店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远洲酒店陈述取得合格证当月酒店就开业了。
就上述合同,远洲酒店总计向力辉公司支付了2,357,029元。
2020年3月,双方对力辉公司交付、安装的门的数量、规格进行了确认。
2020年3月24日,力辉公司发函远洲酒店,认为远洲酒店应付力辉公司3,200,781元,远洲酒店已付2,357,029元,还应支付843,752元,要求远洲酒店见函后三日内支付。次日,远洲酒店回复力辉公司,要求力辉公司对门洞整改费等费用提供相应凭据,并认为门应当按照面积而不是樘数进行结算,故不认可力辉公司主张的金额。
2020年7月1日,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书》,内容为双方签订了YZ-SH-CJ-167、224、257、366号合同,工程结算造价计28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力辉公司、远洲酒店签订的《上海远洲酒店防火门买卖合同》等四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现远洲酒店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要求在力辉公司再做一次检修后付款,一审法院认为远洲酒店的要求没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远洲酒店于2018年5月取得消防合格证,随之远洲酒店的酒店开业,按照合同约定,远洲酒店应在2020年7月前付清价款。现双方实际于2020年7月1日确定结算金额,则远洲酒店应当在结算后及时付清欠款,现其未及时支付,显然违约,应当承担付款和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对于违约金,合同第8.3条的约定,前半部分是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后半部分是对解除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合同没有解除,故应当按前半部分约定计算违约金。合同第8.3条前半部分约定远洲酒店不能根据合同按时付款,应向力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30%,根据文意和经验法则,可以得出违约金应当是每逾期一日支付逾期付款部分总额千分之一,故即使按照远洲酒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的主张,至今远洲酒店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已达逾期付款部分总额的30%,故力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远洲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力辉公司价款522,971元;二、远洲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告力辉公司违约金156,891.3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8元,由远洲酒店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远洲酒店与力辉公司间签订的《上海远洲酒店防火门买卖合同》等四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力辉公司已实际交付货物,且远洲酒店于2018年5月已取得消防合格证并开业,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远洲酒店应当在合同标的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30天内付清货款。现远洲酒店以力辉公司未履行质保期后的检修义务为由拒绝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7月1日,双方就工程结算款项达成协议,虽然此时尚处于诉讼过程中,远洲酒店亦在积极沟通寻求调解,但在力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的情况下,远洲酒店应当及时按约支付结算金额。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远洲酒店违约,并应承担付款和偿付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关于违约金的具体计算,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应按约定处理。综合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履行等情况,一审法院根据文意和经验法则对违约金条款进行解释,并按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逾期付款部分总额30%的违约金数额,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远洲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上诉人上海远洲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非易
审判员 杨怡鸣
审判员 岳 菁
书记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