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2115号
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邵洁敏。
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力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向光
书 记 员
须天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