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255号
申请人:上***门业有限公司,企业编号:760570911,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0570911D,国家:中国,注册地址、约定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美路1399号4幢,联系电话:13917****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畅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350828430,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828430W,国家:中国,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下***200弄58号1幢,联系电话:13370****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畅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4,159元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不足部分对其名下相应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畅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14,159元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期限一年),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名下相应的财产(开户行、账号、微信、支付宝、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簿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4,09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