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392号
原告: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技城31-9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卧龙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东40号沿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山东华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2元,减半收取计8351元,申请费5000元,由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