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59号
申请人: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润扬新城5#楼-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富潍大厦A座19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富潍大厦A座1907室。
申请人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广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明亮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 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