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民申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5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正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众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2019]新医临鉴字第0910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提供的达某某证言及***农药中毒依据,未经法庭质证仅供参考的表述,印证了涉案部分鉴材未经法庭质证,鉴定程序违法。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以此作为裁判依据不当。(2)造成***损害的原因主要系其自身疾病,与实施打药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书》对***的发病过程、鉴材的描述存在重大瑕疵,与证人及医院的书面证据存在矛盾,该《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认定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从***病历及数据可知,其九次血清胆碱酯酶检测值均在正常值范围内,临床病状不符合《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中轻度中毒的判断标准。众正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专业分析意见书》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2.即使***遭受损害与实施提供打药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提供打药劳务本身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二审法院对过错比例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不当。(1)***明知其从事的林带管理工作内容中包含农药喷洒作业项目,作为从事多年农药喷洒作业的人员应当预见打农药的危害性,且***已向其提供必要护具。(2)《鉴定意见书》第七条明确***的有机磷农药接触史及其体力劳动是导致心肌梗死发病的主要原因,其自身主动脉硬化等潜在病理性改变为次要原因。据此,***未有效防范自身安全具有一定的过错,***在自身疾病,应承担相应责任。3.法律法规并未对园林养护类工作明确资质要求,从事与园林管护相关的活动无须资质,故众正公司在发包时不存在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并非是安全生产事故,其人身损害系由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众正公司对***的损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众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称,1.《鉴定意见书》是2020年4月作出,***是2020年11月被追加为本案当事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未经***质证,据此作出的判决不具有合法性。2.《鉴定意见书》对***2016年5月4日提供打药劳务以及其在工地摔倒昏迷的描述不符合事实,案情简介完全是按***起诉状的内容表述,未经调查核实。2016年5月4日***因身体不适没有干活,未提供打药劳务,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基础。***的病症不符合国家农药中毒诊断两大标准,不是农药中毒。***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专业分析意见书》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综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内容与鉴定结论相互矛盾,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新医临鉴字第0910号《鉴定意见书》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申请再审期间,二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由极安云鉴定咨询服务(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作出的《专业分析意见书》,用以证实***受到人身损害是其自身疾病原因,与打药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该证据系二审判决作出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尚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二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针对众正公司提出涉案《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送检材料部分明确表述***提供的达利平证言及***农药中毒依据未经法庭质证,仅供参考,而非将其作为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的鉴定依据,故众正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针对鉴定程序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中,***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新疆众力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之后,经众正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所做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不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众正公司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打药劳务与其心脏停搏复苏成功(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颅脑损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并对导致***伤残后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2016年5月1日至5月4日的有机磷农药接触史及其体力劳动是导致其心肌梗死发病的主要原因,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3.关于众正公司对***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一、二审法院依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的规定,认为养护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一项业务,从事园林养护管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从而认定众正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园林养护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应当对***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众正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众正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