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5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六团。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执行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3134208310,住新疆双河市81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新民与被执行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19)兵0502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新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965243.82元,已执行0元,尚有1965243.82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50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智 京
审判员 潘 宁
审判员 杨 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