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5民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第五师。
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众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