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42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857室。
法定代表人侯耀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保障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英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81民初5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3063元,由被告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19年11月12日,本院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0日通过济南市章丘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查封标的物与执行标的相差较大,暂不宜处分。
2019年12月26日再次通过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仍未查到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多次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对此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 卫 东
审判员 石俊东审判员张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