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2047号
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847室。
法定代表人:侯耀武,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王邦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江口218号1028室。
法定代表人:沈响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军,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王邦彦,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62245.3元;2.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44129元[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3月29日,要求以2112245.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贝利·云栖中心多联式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负责贝利·云栖中心格力品牌的多联式中央空调的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8991994元。合同工期60日历天。整体系统经被告等各方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被告应支付至结算价的95%;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下的供货和安装义务。贝利·云栖中心多联式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于2019年3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9月25日完成结算审计,结算价为899199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即8542394.3元。但截至起诉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合同价款6430149元,尚欠原告合同价款2112455.3元,该欠款包括应支付的工程款1662245.3元以及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45OOOO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付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均无异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都是存在的。但被告目前没有付款能力,希望可以和原告协商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贝利·云栖中心多联式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应向被告递交合同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由被告在支付首次工程款时扣除。后被告于2018年6月15日扣除原告履约保证金4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整体系统经被告等各方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现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3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并于2019年9月25日完成结算审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价95%的余款并返还履约保证金均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和返还履约保证金已构成违约,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为44495元。原告主张44129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662245.3元。
二、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50000元。
三、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44129元(暂计至2020年3月29日,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11224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26元,由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