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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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3683号之一
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0号1幢84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泽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301室。
法定代表人**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2023年3月7日解除委托代理),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史海亚、***,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均,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暨市,系被告**均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泽义贸易有限公司、**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安格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箭
二O二三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