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辖终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严玉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煌。
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建设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上诉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市政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201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市广丰,故本案应由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