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执3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448号之八铺及沧江路385号4座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61560109G。
法定代表人:黄建煌。
委托代理人:关柳娇,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42047元及利息(以12420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从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执行费157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3512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及部分银行账户,但均因冻结金额过少,未能扣划。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茂名市茂南区××路××号××街××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粤(2020)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2号、粤(2020)茂名市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经调查,该不动产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于2021年11月29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KD3××**号的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仅档案查封,不能处置。本院通过于2021年12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44090219********)于广东金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84454770K)的股权(持有79.9%的比例),冻结期限三年。但经本院邮寄送达,以及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未能联系上该公司。故股权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交书面续封申请。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3512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伟锋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邹叶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