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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伟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盛伟,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沈洋,江苏省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5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虎,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伟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河西指挥部办公室)、江苏省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伟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