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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伟与江苏省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雨商初字第8号
原告盛伟,男,汉族,1981年5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沈洋,明业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建虎,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生。
被告**,男,汉族,汉族,1964年1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伟与被告明业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盛伟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63元,减半收取6632元,由原告盛伟承担。
审判长李书剑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