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3民初328号之二
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金州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MA63XDQ017。
法定代表人:许乾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粮,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系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射洪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富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5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3083353572E。
法定代表人:杨树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绍忠,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系四川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盐源祥瑞家园”的项目主管,住资阳市安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云,盐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54.00元,减半收取计29977.00元,由原告盐源县顺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树清
审判员 宋衍昭
审判员 罗心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毛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