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7民初5475号
原告:***,女,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829078F,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双塘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赛,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市龙马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