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民初2421号
原告:***,男,汉族,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艳,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五丰镇德清花园1商住栋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978207092。
法定代表人:谢贤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宇兵
书 记 员 聂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