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海商典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91执5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菖蒲路150号(2-1-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14407558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河坊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UCR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91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6439.99元、案件受理费2431元、执行费38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已划拨223元,优先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综上,被执行人海商典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291执5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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