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4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779285440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59号3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莫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2NGL6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墙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47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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