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12执4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779285440T)。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红普路759号3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92NGL6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墙弄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12执47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