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8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3299006G,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中心路路**。
法定代表人:宁克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飞与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曼电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489号民事裁定,冻结斯曼电力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0000元。因本案已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飞的诉讼请求,王飞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诉,经中院裁定“准许上诉人王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斯曼电力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
财产保全费1480元,由本案原告王飞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晓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圳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