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终24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峰,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中心路路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3299006G(1-1)。
法定代表人:宁克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超峰,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杰
审判员 刘伟
审判员 马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璇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