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1民初489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3299006G,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中心路路**。
法定代表人:宁克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询、冻结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用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晓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圳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