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25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3299006G,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中心路路南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临泉县杨桥镇新安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公民个人代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减少诉讼请求至8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6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4442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