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24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中心路路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553299006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斯曼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1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