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325号
原告:大连天禹铸造有限公司,地址:瓦房店市杨家乡台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441780XA。
法定代表人:王长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滨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83024668Y。
法定代表人:慈元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天禹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天禹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大连天禹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