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

大连甘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民初7404号
申请人:大连甘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311421312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康园45号1单元4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曲玉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刚,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王君,女,1975年11月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申请人: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83024668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滨路4号-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连甘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君、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2021年6月9日,申请人大连甘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君、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1年6月11日预交了保全费用。申请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大连甘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君、大连艺洁灌溉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修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