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5107号
原告: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60000MD0280871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360-1号阳光金融广场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鸿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597873970M,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国际物流园区综合大楼4层401室22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福建省鸿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法制盛邦(三亚)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