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81财保18号
申请人: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系肇事车辆吉C××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
被申请人:靳海峰,住公主岭市,系肇事车辆吉C××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申请人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车辆吉C××号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申请人以5万元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成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吉C××号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2年。
2.冻结**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担保金),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