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欧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5301号之二
本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对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欧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云0102民初530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8)云0102民初5301号补正为“(2018)云0102民初5301号之一”。
审 判 长  符雅琪
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
人民陪审员  段 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段 格
书 记 员  刘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