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2344号
 
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安樊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陆继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西安唐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 佳 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