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欧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5301号
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光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8087763M。
法定代表人:陆继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广州市欧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工业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991056XH。
法定代表人:陈更。
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欧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原告昆明欧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符雅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段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段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