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穆棱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85民初932号
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中山大街与成都大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证696118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穆棱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穆棱市河西镇(光义车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505744017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穆棱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穆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棱市隆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原告吉林省众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