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吉军祥和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玖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55号
申请人:新疆***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红光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上海建卫(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玖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石河子西路米兰春天商业广场**楼**(**2丘**)>
法定代表人:姜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玖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500元进行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玖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西路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202,500元。
案件申请费1,532.50元,由申请人新疆***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