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2774号
本院在审理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外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外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山东海外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斐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