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82执保4号之一
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赣0982执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朱志军
审判员 谢 辉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