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02民初2774号之一
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外成套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2元,减半收取367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91元,由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斐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