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82民初5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玲
书记员 习思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