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450号
原告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尚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0年9月14日,原告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23元,减半收取295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文
书记员 徐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