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0982执保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苏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卫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