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4921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坤,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万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商务中心区中央大街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汉东,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丽,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黄金路南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胡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商丘万象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就工程量变更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2年5月29日以对于工程量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评估鉴定,为了不过度占用办案审限,待评估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收取的9899元,退还给***。
审 判 长 段效亮
人民陪审员 周学智
人民陪审员 王玉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郭中花
书 记 员 张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