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2353号 原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第三人: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