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2351号
原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第三人: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商丘市**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信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丁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