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

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民终218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芊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学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戈,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2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芊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易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戈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芊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芊墨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芊墨公司网站不能正常打开是事实,易方公司认可其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注销登记,网站备案注销以后,原登记号被直接取消,没有备案号的域名无法在国内服务器登记,也就无法打开网站。易方公司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供错误信息、并申请注销备案,其行为是导致芊墨公司无法打开的根本原因。芊墨公司原始网络备案是由易方公司进行的,后双方合同到期,芊墨公司使用了其他接入商服务。根据芊墨公司提交的备案信息记录,变更接入商后芊墨公司的网站进行过备案信息的变更。因上海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通管局)要求芊墨公司对网站部分内容进行整改,上海通管局也给了芊墨公司一周的整改时间,基于未明原因,该局将信息传送给易方公司,易方公司在收到信息后,未反馈真实情况,反而向该局提供错误的信息,并以空壳主体的理由申请注销了网站备案,严重侵害了芊墨公司对网站的合法使用、管理的权利。其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芊墨公司提交了近三年网站的所有交易记录,充分证明网站每天带来的销售额,易方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易方公司辩称,1.芊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客观存在及具体金额。芊墨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予以证明其网站因备案信息被注销无法打开,信息注销并不必然导致网站打不开,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芊墨公司的网站进行的是非经营性网站信息备案,是不能够从事经营行为的,因此,不会产生收入,更不会导致损失。2.易方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是上海通管局将芊墨公司网站ICP备案注销的,原因是芊墨公司自身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未及时更新,违反了国家规定及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的承诺。易方公司在2019年3、4月收到管理局通知,发现芊墨公司网站上含有“中国”“中华”字样,要求易方公司作为接入商核查该网站的主体信息,易方公司在接到通知后进行核查,发现网站主体信息与备案严重不符,备案登记的名称与芊墨公司不符,芊墨公司留存联系人邓月霞的手机号为空号,因此,易方公司无法联系芊墨公司。网站名称包含“中国”等违规字样。3.在上海通管局查处时,芊墨公司已不是易方公司客户,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商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易方公司没有权限、也没有义务通知芊墨公司进行整改。经双方确认易方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通过易方公司进行非经营性网站信息备案,但在2014年合同到期后,芊墨公司变更服务商,已不是易方公司客户,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关系。芊墨公司服务器IP地址为上海,而非郑州,在其服务商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时,其应通过该公司进行备案、变更等全部事项,并将备案服务商改为该公司。因此,易方公司也没有义务再通知芊墨公司,况且也无法联系到芊墨公司。4.芊墨公司多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违反相关备案管理办法,且根据其承诺,自愿承担因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更新而采取的注销备案等相应处理措施,故在芊墨公司违反承诺在先,且已不是易方公司客户情况下,易方公司有权提出注销申请。易方公司基于芊墨公司的承诺向上海通管局申请注销备案,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最终注销决定也是管理局做出的,而不是易方公司。5.易方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易方公司是应上海通管局要求,对芊墨公司网站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及承诺时,且芊墨公司不是易方公司客户时,向上海通管局递交注销申请,是合法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芊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易方公司赔偿芊墨公司损失125342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芊墨公司提交(2019)沪东证经字第6818号《公证书》一份,主要载明:申请人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证事项保全证据,兹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蔚景浩操作手机浏览“QQ”应用软件中相关内容的过程均系在公证员和某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后所附图片打印件的内容与当时手机屏幕显示情况相符。附件为图片打印件二十三张,图片中的聊天记录显示,芊墨公司方:你刚刚和我说,你们是把我公司的网站注销了,对吧;易方公司方:是的;芊墨公司方:为什么不事先告诉一下我公司就注销了,我们网页关闭一天,对我们公司的损失是巨大的;易方公司方:你们空间用的是哪个公司的就找那个公司提供备案服务,你在我们这空间产品过期多久了,我们早该注销你们的备案了,这边一直保留着,现在被管局查到违规,我们还不能注销了;芊墨公司方:现在我的备案的确是在阿里云,但注销信息是你们公司申请的,所以导致我的网站不能用了。该《公证书》并证明上海管局群里通知易方公司“整改期限七个工作日,逾期未整改的请注销相关网站备案信息并反馈我局”。
芊墨公司提交《阿里云I**代备案管理系统》一份,2019年4月15日,芊墨公司网站通过了备案审核。
2019年8月7日,芊墨公司至该院主张权利。
庭审中,芊墨公司认可于2015年8月20日之后,使用的是阿里云服务商的服务器,没有实际变更备案的原因不清楚。易方公司认可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注销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易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芊墨公司主张易方公司赔偿申请注销芊墨公司网站备案登记的损失125342元。仅依据《公证书》推算,及制作的“商城销售数据”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网站存在打不开的事实及网站打不开造成损失的数额,故芊墨公司要求易方公司赔偿其损失125342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由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芊墨公司主张易方公司将其网站申请注销,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通管局向易方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易方公司核实的结果及芊墨公司作出的承诺,易方公司在与芊墨公司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情况下,向上海通管局申请注销、终止双方合同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芊墨公司请求易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芊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上海芊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秦 宇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