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民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10-3-320。
法定代表人:李治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1-8-902。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陈勇,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原审被告:李红弢,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勇、李红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于2021年3月8日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上诉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冷树青
审判员 高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