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5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3号楼13-1幢108。
法定代表人:许继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亿生海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35号院1号楼3层345。
法定代表人:张斌,经理。
原审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0幢3层3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治泉。
原审被告:谢国平,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诉人北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亿生海融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7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交费通知书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洁莹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黄 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 旋
书 记 员 万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