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源林宝泰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芒市平安租车行、中财源某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执6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芒市平安租车行,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勇罕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MAGWY8A。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执行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镇东货场38号10幢3层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3210771。
法定代表人:李治泉。
被执行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常乐二街60号六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L8JCQX8。
负责人:吕乾文。
申请执行人芒市平安租车行与被执行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的(2020)云3103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芒市平安租车行汽车租金96820元。二、由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芒市平安租车行垫付的因被告使用车辆违章罚款1300元。三、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被告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共同承担(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芒市平安租车行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2年5月20日、5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25日,本院向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芒市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登记信息。
4、拨打申请人提供的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话,称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拒不提供相关负责人员联系电话或办公电话。
5、经查询,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两被执行人已因多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2年5月26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被执行人存在的失信行为,已将执行人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财源***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过程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其认可本院采取的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立案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8120元,案件受理费2253元,执行费1372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74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书面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钱立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