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宝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51号 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之一609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52394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大道15号远航大厦北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4778885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街21号海岸龙庭海景花园小区A幢首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054679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9元,减半收取计3159.5元,由原告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