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

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240号之三 申请人: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204MAA95MAK84,经营场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192号铺面。 经营者:***,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0546794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街21号海岸龙庭海景花园小区A幢首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琼0271民初14240号民事裁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并在454281.42元范围内对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口美兰旺辉煌门窗加工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2024)琼0271民初142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海南宝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54281.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